主席,剛才發言的兩位,無論是李卓人還是湯家驊,均說民主派要團結。但是,主席,我想你也看到民調顯示,有三成人支持採用五區請辭的方法,但有四成人反對。所以,無論是站在三成或四成的一邊,也會有不同的意見,因此,希望不單是團結議會內的人,也團結外邊的市民。李卓人說團結便有可為,大家要有熱情。大家剛才聽了陳淑莊和湯家驊發言,發現他們也是非常熱情的,兩方面也慷慨激昂。
主席,我是站在他們兩人的中間,我覺得民主運動的確須有羣眾。現時民主派面對的問題是,如何推進民主運動。當然,李卓人剛才說所有可以做的事情,一定可預公民黨的一份,我們一定會參加。但是,他同時不能否定的是,的確有一羣支持民主的朋友希望可以直接參與。那麼,既然公民黨說寸土必爭、盡我們的努力,這便是我們可以做的其中一件事情。
其實,公投的議題並非首次在立法會討論,已討論了多次,最初由張超雄提出,在每次的討論,民主派也支持公投,所以,這絕對不是甚麼新事物。有人說公民黨十分溫和,為甚麼要攪抗爭呢?這似乎很大逆不道。正如梁耀忠剛才說,《基本法》其實以前也提過公投這件事。林瑞麟回應時卻表示沒有,指那不過是初稿而已,既然已被否決及剔除,便不算數了。
其實,我想告訴林局長,這並非初稿,而是獲得通過的。我手上這份是《基本法(草案)》的決議,在1989年2月21日以三分之二的比數獲得通過,是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的決議案,有關附件一及附件二。對於特首選舉,附件一是怎樣說的呢?“在第三任行政長官任內(即指我們現時),立法會會擬定具體辦法後,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選民投票,以決定是否由一個有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行政長官。”附件二則提到立法會的選舉,亦同樣訂明:在第四屆立法會任內,立法會會擬定具體辦法,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選民投票,以決定立法會議員是否全部由普選產生,投票結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但是,後來發生了六四事件,在18位港區草委當中,有11位致函要求加快民主步伐,取消分組點票,因此導致有後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目的是希望在2007年及2008年可以有普選。所以,剔除全民公投並非因為它有甚麼大逆不道,當時本來有全民公決的,只是在1989年的六四事件後更改了,目的是為了加快民主的步伐。可惜,事後當然有很多扭曲的做法,包括將“三步曲”改為“五步曲”,亦把普選的原來定義更改。我亦想一提的是,當時的《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訂明立法會的選舉,原本是第六十七條的,在1988年10月,《基本法》草稿的原文是這樣寫的:“立法會會議由混合選舉產生”。所謂混合,便包括間選和直選。可是,在有關的討論中,有人提出意見,如果寫明混合選舉,以後便永遠也不可以有普選,其中第六十七條的有待澄清問題是:“如條文所述,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成員由直接選舉及間接選舉混合產生,這是否意味着在1997年後特別行政區沒有全民普選?”所以,這項待澄清的問題,後來便澄清了,變成現時的第六十八條,很清楚地說明最終達致普選。
我在上次發言時曾舉出王叔文這本書的第三稿,這裏說得很清楚,便是要在一人一票直選的基礎上才能做到普選。今天因為時間的關係,我不可以重複讀一次,但我真的呼籲香港市民前往圖書館,不論是立法會的圖書館還是北角圖書館,均有這本書,但這本書是很難買得到的,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第三版,由王叔文主編,是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刊印的,清楚說明當時普選的定義是一人一票直選,但政府現時推出的這份政改諮詢文件,把普選改變為功能界別。我亦想指出,當年在政治體制專題小組的第十七次會議紀錄,有人提出刪去“最終達致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這一句,為甚麼要刪去呢?便是要保留功能界別,這裏是這樣寫的:“有些委員認為,立法會不一定最終全部普選,如果對香港有利,應保留部分功能團體或其他成分。”但是,有些委員認為這句不宜刪去,最終便沒有刪去。
因此,普選的定義非常清楚,這也是為何當政府不願意進行公投時,我們惟有委曲求全,進行變相公投的原因。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