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
對於種族平等這項大原則,我相信是不會有人表示異議的。因此,我想直截了當地指出一些反對立法的理由。我知道商界恐怕這樣做會增加營商成本,尤其是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立法可能會增加各行各業所面對的困難。不過,我希望大家可以將眼光放遠一點。立法是可以為整體經濟帶來效益的,尤其是政府最近推出了投資移民政策,如果投資不少於650 萬元和居港滿7 年,便可以成為香港永久居民。近日,葉劉淑儀局長在解釋這項計劃時,也提及希望能吸引一些東南亞或南亞地區的人來港定居,因此,如果能夠在這個時候制定反種族歧視法例,我相信會是最佳的配套。
政策研究組織思匯(Civic Exchange)在2001 年發表了一份報告,當中引述一間本地公司的高層人士指出,由於害怕受到歧視,因此印度很多科技專才拒絕來港發展。眾所周知,印度的科技工業是執世界牛耳的,該國的專才不來是香港的損失。報告亦引述《美國經濟學期刊》(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一項研究,指出美國的企業在聘請人手時存在種族和性別歧視,
因此,單在1987 年,便造成了1,940 億美元的經濟損失。
事實上,如果說得公道一點,商界人士對於制定反種族歧視法例可說是持開放態度的,因為政府在2001 年進行了一項調查,共有25 個商界團體接受訪問,當中表示反對的只有6 個,有3 個則態度中立。在這25 個團體中,有16 個是支持立法的,包括9 個海外和7 個本地的商會。我知道香港協進聯盟(“港進聯")的議員同事表示,他們原則上是支持立法的,但要求不要在現時立法,因此,我特別想對港進聯的議員同事說,在這16 個支持立法的商界團體中,只有1 個是表示原則上支持立法,但最好遲一點才立法的。
主席,換言之,當中大部分商界團體其實也支持立法,而且不反對隨時立法。支持的商會認為,立法有助吸納世界各地的人才,鞏固香港作為世界一流城市的地位。此外,立法也可為營商的人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我特別想對周梁淑怡議員說,如果這樣做,旅遊業及其他相關的行業也會受惠。有些商界的人擔心,立法會增加經營成本,這是過慮的。過往,在討論就性別歧視和殘疾歧視立法時,商界也有類似的擔憂,不過,事實證明,涉及違反這些反歧視法例的訴訟並不多,平均每年只有8 宗,亦鮮見一些不合理或濫用司法程序的個案。此外,現時已有很多企業遵守根據性別、殘疾和家庭崗位的反歧視法例所制訂的程序,而這套程序,或說這個框框在很大程度上也適用於防止種族歧視。因此,在立法後,企業要做的額外工夫,其實並不多。
在1969 年,香港已經透過當時的宗主國英國簽訂《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當中要求香港盡快制定反種族歧視法例,或消除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至1991 年,香港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人權法案")。當中的第1 及22 條明文規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視,不過,人權法案只約束政府及公共機構。當年的港英政府或現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一直也拒絕制定反種族歧視法例和把它伸延至私人範疇。本港也是到了2001 年,才首次在人口普查中搜集有關少數族裔居民的數據,結果發現少數族裔人口有接近35 萬人,連同約34 萬名居港少於7 年的內地新移民,兩者合共佔總人口一成。他們正是經常受到歧視的群體。
民政事務局去年成立了種族關係組,這算是一個好開始。可是,全組只有4 名職員,而且要兼顧處理投訴和公眾教育的工作,每年的預算只有130萬元。更重要的是,這個種族關係組並沒有法定權力處理申訴,無法為受歧視者提供有效的補救措施。至於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亦礙於職權所限,在接獲涉及種族歧視的投訴後,亦只能夠將個案轉介給政府或相關的服務機構跟進。
由於缺乏大規模的調查及研究,因此難以斷定種族歧視問題在香港是否嚴重。不過,可以肯定的是,歧視的情況的確存在。除了港人經常形容印巴裔人士是“阿差"、菲傭是“賓妹"外,形容內地新移民的字眼也很多,包括“表叔"、“表嬸"等,這些是表面的標籤行為。根據平機會的數字,該會接獲涉及種族歧視的的投訴由 1996 年的6 宗,激增至去年的203 宗,涉及的範圍包括教育、就業、購物、出入境、警權等,如果平機會具有法定權力處理投訴,有關的數字可能會更高。
事實上,據一些前線社工和非政府機構透露,以及從傳媒的報道也可以看到,歧視的情況是無處不在的。首先,先談一談教育方面。政府聲稱少數族裔學童的就學率超過九成半,可是,除了就學率外,也要講求教育質素。根據前線社工指出,現時真正願意收錄少數族裔學生的中小學合共不足20所,學生的選擇不多,部分居住在東涌的學生須到天水圍上學,跨區的情況非常普遍。
在少數族裔學童當中,為數甚少、家境較好或英語程度良好的,便可以入讀國際學校或到外國升學。不過,問題是,少數族裔學童大部分來自基層家庭,中、英文水平不高,在學習上存在困難。由於跟不上中文科的課程,學校大多數安排他們修讀法文,但這對他們日後融入社會的幫助不大。在職業教育方面,職業訓練局或其他培訓機構的課程多以中文授課,因此無法取錄這些學童。
楊震社會服務處去年進行的調查顯示,在接受訪問的359 名少數族裔學童中,有六成半表示他們在學習上的選擇不多,此外,有五成抱怨職業訓練的選擇不多。此外,更有不少學童希望教育署能為他們提供合適的中文課程,使他們可以掌握和書寫中文。
至於就業方面,在平機會接獲的投訴當中,有接近三成也是與種族歧視問題有關的。當中,有不少是因為其少數族裔或內地新移民的身份而申請被拒絕,或是被迫接受較差的待遇。此外,較早前有報章報道,有學校聘請以英語為母語的外語教師,但如果應徵者不是來自歐美國家,即使他的英語水平一流,也不會獲得錄用。
至於以助人為己任的社會服務界亦存在歧視的情況。根據前線社工透露,有些南亞裔兒童前往青少年中心,中心主任要求他們離開,並強調只接待華人。此外,現時大學的社工課程亦很少觸及種族平等的概念或討論種族歧視的問題。前線社工缺乏這方面的訓練,再加上語言障礙,對於接觸少數族裔難免感到猶豫或抗拒。
除了在教育、就業及社會服務方面,在其他方面也存在種族歧視,例如有報章曾報道,有一名在跨國企業內擔任高層職員的印巴裔人士在找房子租住時,有物業代理坦白地對他說,不少業主也留下指示,表示不歡迎印度人與狗,即no Indians and dogs。有南亞裔居民及遊客也投訴在出入境時遭入境事務處人員留難。此外,還有不少少數族裔人士也申訴被拘捕後,警方沒有告知他們應有的權利,例如保持緘默或可要求律師代表等,甚至有屈打成招的情況。
從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到,種族歧視是無處不在的。去年6 月,我在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會中曾經詢問政府何時才會制定反種族歧視法例,當時行政長官董先生回答說,英美等國家也有這類法例,但種族歧視的情況較本港嚴重,所以他認為立法並非最好的辦法,教育會更為有效。主席,姑勿論董先生的觀察是否正確,但至少他忽略了一點,便是在上述國家被歧視的人是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討回公道的,而這正正是香港所缺乏的。
事實上,自回歸五年多以來,政府花在種族平等的教育宣傳工作方面的款項,總額只有1,250 萬元,即每年約200 萬元,投入的資源有限,效果難言理想。我始終認為,要改善種族歧視的情況,必須教育和立法雙管齊下,除了應該立法外,政府在教育方面亦應該增加資源。種族平等是國際公認的基本人權,除了較早前我提及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外,還有兩項國際人權公約,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些公約全部也訂明,法律必須保障人民免受歧視。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在2001年發表的報告中指出,國際公約的條文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而並非像特區政府所說般,只屬“期望"或“推廣"性質,因此,特區政府未有制定反種族歧視法例,是違反公約的。
無論就吸納外地人才和資金,或履行國際責任和維護國際形象而言,制定反種族歧視法例也是刻不容緩的。董先生在施政報告中誓言要建設公義仁愛的社會,但很難想像一個公義仁愛的社會會容忍或姑息種族歧視的情況,香港也不能一方面高喊要做國際都會,但另一方面卻拒絕為維護種族平等作出承擔。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政府及議員支持我的議案。
主席,早晨。首先,我要多謝發言的22 位議員,除了1 位議員表示原則上支持,但不要現時立法外,其餘所有議員也是表示支持議案的。其實,很多議員同事也說這種情況令人非常鼓舞,何秀蘭議員甚至說這是很奇妙的,因為很多人也“轉了軚"。主席,在這方面,他們不單止支持,而且還非常熱烈、大力和全力地支持。曾鈺成議員更說政府必須立法和不能迴避問題。
主席,我相信這些表現,與我本人是否有魅力完全無關。有些同事說這可能是因為行政長官在這項問題上“轉了軚",又或許我們現在有一位更開明的局長。主席,我不知道這些是否箇中原因,但我只能說,一直以來,政府在這項問題上的態度是令人非常沮喪的。直至最近,政府雖然發表了政策綱領,指出會於18 個月內考慮這項問題,但當我們詢問政府進度如何、會考慮些甚麼、還要等多久、傾向如何、會否立法等問題時,卻一概沒有答覆,就像要為它拔牙般。因此,我希望政府在聽取議員今天的發言後,會更積極和盡快給我們一些好消息。
主席,我想簡單地回應田北俊議員的發言。他說我的議案內有一個概念上的錯誤(conceptual error),指我是不應把內地移民包括在內的。我想指出,在立法後,法例是不會指明某些族裔的,不過,政府一向以來有關種族平等的政策均包括內地新來港的人,這樣做也是符合聯合國的定義的,而且,很多投訴也涉及新移民遭受歧視的問題。
至於許長青議員提及的問題,劉慧卿議員已作出回應了,我不想在此重複。不過,我想指出,我聽到他說由於沒有遊行、示威和暴力事件發生,因此沒有實際的理據立法,我感到很詫異。主席,如果同樣以沒有暴力事件威脅國家安全為理由,那麼,政府便無須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