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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s / 九月 2001

非本地犯人不應獲減刑優待


Posted by Audrey Eu on 26 九月 2001 / 0 Comment



剛離任的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祁彥輝,上月在一宗欺詐案聆訊中,以外籍囚犯在本港監獄生活較本地犯人艱難,判案中一名瑞士籍被告上訴得直,獲減刑三個月。祁彥輝的判決,迅即成為下級法院的「金科玉律」,過去一個月,先後有來自馬來西亞、哥倫比亞及中國大陸等地的犯人,以同樣理由獲法院酌量減刑。

祁彥輝法官其後接受傳媒訪問時解釋,他並不是要「一刀切」,即只要是外籍犯人便獲減刑。祁彥輝強調,法官應視乎犯人的個別情況作決,如文化語言差異、是否適應膳食,以及親友探監有沒有困難等。

然而,如何評估囚犯的困苦程度,以及超越什麽程度才獲減刑,這些都是不易解答問題,亦難有客觀準則。正如部分學者指出,減刑指引可能造成司法體系混亂,引發沒完沒了的爭論。

優待不能解決問題

事實上,祁彥輝的判例在司法界亦引起爭議。區域法院法官黃永輝審理一宗涉及兩名內地人蛇案件時便明言,其良知認為外籍囚犯不應獲得減刑優待,然而,作為下級法庭法官,他不得不遵從上訴庭的判例。

黃永輝又引述《牛津字典》,指兩名來自中國大陸的犯人,對香港來說亦是「外來者」,符合「外國人」(Foreigner)的定義。內地人與外籍人士一樣,較難適應本地膳食,親友探監亦有困難;加上不少港人歧視國內同胞,稱他們為「阿燦」、「大圈」,令內地囚犯處境更難。黃永輝因此判兩人各獲減刑兩個月。

非本地犯人無法適應監獄生活,是否足以構成減刑理據?事實上,犯人接受囚禁,正是要為自己的所作所為付出代價。鐵窗生涯缺乏人身自由,無論對本地或非本地囚犯,皆是難以適應。試想想若一名富商犯事入獄,其平日「大魚大肉」,面對監獄的「清茶淡飯」自然吃不下,難道他可以無法適應為理由,獲得減刑優待嗎?

囚犯在擠迫環境下共同生活,出現歧視內地及外籍人士的情況絕不奇怪。然而,要有效化解種族矛盾及衝突,應從加強監獄管理著手,如公正處理囚犯之間糾紛,將受到歧視或暴力威脅的犯人調倉,以及將滋事分子單獨囚禁等。優待外籍或大陸犯人,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激發本地囚犯不滿情緒,增加監獄戾氣。

接收國家必須承認有關控罪

要改善非本地囚犯處境,另一個有效做法是將其遣送回所屬國家服刑。現在港府與多個國家及地區簽訂移交犯人協議,包括美國、英國及泰國等,若囚犯本身願意,可以申請返回其所屬國家的監獄服刑;此外,特區政府亦可根據《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與部分未有簽訂協議的國家達成交換犯人安排。

至於內地犯人,特區政府應盡快與中央當局達成類似協議,令在港被判罪的內地犯人,可以返回「家鄉」的監獄服刑。

交換囚犯安排需時,並不適用於刑期較短人士;此外法例亦規定,接收犯人的國家必須同時承認有關控罪。因此,部分非本地囚犯未必可申請返原居地服刑,不適應監獄生活的情況仍然存在。然而,我認為這並沒有什麽不公平之處,他們既然在香港犯案,在港被定罪及服刑是合情合理的事。難道還要給他們優待,引誘外地人來港犯事不成?

原文刊於《信報》- 《中港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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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壓示威無助疏導民怨


Posted by Audrey Eu on 13 九月 2001 / 0 Comment



日前,警方首次對一向以和平方式請願的香港法輪功學員採取行動,拘捕十名在中央駐港聯絡辦公室門外靜坐的學員。警方解釋,他們是在接獲市民投訴後,才以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為理由採取行動,數天後警方承認,所謂「投訴者」正是中聯辦。

是否阻街應有標準

警方指,請願人士不肯依照警方指示,在指定的示威區內活動。警方的示威區設置在距離中聯辦數十米的行人路,法輪功學員堅持在中聯辦正門外靜坐,這正是雙方的分歧所在。香港市民的言論及集會自由,獲得《基本法》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根據香港法律及判例,對這類憲制保障應予寬鬆處理,盡量減少限制。提出限制者(如警方)必須證明,有關措施是民主包容社會所必要的,其尺度合符比例。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損毀國旗及區旗案裁決中明確指出:「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取其狹義解釋……」,有關限制應是為了「保障公眾秩序所必要」,並要與其所欲達至目的「相稱」。

在這次事件中,警方接獲中聯辦投訴,指法輪功學員「阻街」。問題是,警方不能單憑中聯辦一面之辭作出判斷,應根據上述原則,衡量現場環境作出結論。事實上,當日在中聯辦門口靜坐的法輪功學員只有十人,而現場行人路十分寬闊,人流亦頗稀疏,說靜坐學員「阻街」,有點言過其實。法輪功學員過往每次參與抗議活動,皆表現得和平及有秩序,當日學員亦只是靜坐及練功,並沒有喧嘩及高叫口號,未有對附近的店舖及居民構成滋擾。諷刺的是,警方為了阻止法輪功學員接近中聯辦正門,曾在對開行人路四周以鐵馬築起圍欄,幾乎霸佔整個路面,路過的行人被迫行出馬路,真正構成阻街者反而是警方自己。

歷史教訓應該吸取

很多時,公眾未必認同示威者的意見。不過,請願行動是否構成阻街,應有一個客觀標準,不由個別人士的主觀喜惡作決定。事實上,任何請願行動或多或少對公眾構成不便,若警方一接到投訴便清場拉人,那香港的遊行集會自由便蕩然無存。從警方月前強硬對付《財富》論壇的示威者,到近日處理法輪功請願,其尺度正逐漸收緊,經常引起爭議的是設置示威區的問題。除非示威規模龐大、參與人數眾多,或示威行動可能對公眾或個別人士安全構成威脅,警方毋須限制示威者的活動範圍。正如我之前指出,參與靜坐的法輪功學員為數不多,並沒有阻礙路人,更加未有採取激烈手段,警方實在沒足夠理據設置示威區。遊行示威除了是公民權利外,亦發揮宣洩民怨的社會功能。

張家偉撰寫的《香港六七暴動內情》一書指出,六七暴動的其中一個成因,正是港英政府未有疏導民怨,致令局面一發不可收拾。

雖然現今情況與當年不盡相同,但特區政府面對民怨沸騰的情況,應該吸取歷史教訓,以寬容的態度對待示威抗議,透過懷柔政策化解社會戾氣。

原文刊於《蘋果日報》- 《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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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月亮真是圓的?


Posted by Audrey Eu on 04 九月 2001 / 0 Comment



回歸後香港法官及律師上庭時仍然繼續戴假髮及穿律師袍,也許由於這個緣故,在部分人眼中,本港法律界仍保留濃厚的殖民地色彩。旅美法律學者,曾在香港任大律師多年的梁福麟教授日前撰文指香港法律行業運作停留在半殖民地狀態,無法擺脫英國傳統,他更說這是律師行業一蹶不振的原因。

梁教授在文章中指出,香港華資律師行無法與跨國大型律師行競爭,這些外資大行在本港開業,並未有負起提携香港律師的責任,專業知識及技術未有轉移,令香港長期依賴「外援」。此外,本地法律教育亦受半殖民地心態影響,未能訓練出具世界觀,為外國垂青的律師與學者。

他的文章,道出一個殘酷現實:本地律師行面臨外資大行競爭,生存空間正受到威脅。不過,我並不同意本港法律行業具殖民地色彩,這亦不是本地律師不及外國「過江龍」的原因。

事實上,法律行業屬服務性行業,客人在選擇律師行時,自然考慮律師行的口碑及信譽,對於不少大型企業,特別是那些跨國性的企業,他們對於本港華資律師行缺乏認識,自然傾向聘用外資律師行,特別是他們當中,不少早與外資大行有生意聯繫,自然是「唔熟唔用」。

目前在本港服務的跨國律師行,多是一些享譽國際的大型律師行,其所發揮的「名牌」效應,又豈是一般本地律師行能比擬?

其實,這些外資大行亦聘請了不少本地律師,他們在當中累積了豐富經驗及知識,專業技術轉移的情況是存在的,問題是,即使本地律師成功「偷師」,日後自立門戶時亦無法「帶走」律師行的客戶,畢竟,跨國企業始終屬意跨國律師行。

除了「名牌」效應,香港人的「崇洋」心態,亦是外資律師行特別吃香的原因,而這情況並不單單在法律行業出現。試看看我們漂亮的機場,與各項大型基建工程,大部分是外國公司「出品」;政府有問題要研究時,總愛請一些外國專家。正如梁教授所言,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打官司被當上賓看待,出現這情況並不因為我們自認是「殖民地子民」,而是我們相信「外國月亮是圓的」。

梁教授批評本港法律界擺脫不了英國傳統,對於一些形式上的習慣,如戴假髮、穿律師袍等,我同意不一定要保留,然而,英國法制優良傳統,如重視人權、法治及普通法等,我們必須堅守,尤其回歸後本港法制屢受衝擊,我們更需要維護傳統。不過,堅守傳統不等於故步自封。本港法律界應有國際視野,不昧於國際大勢。全球一體化,無論是大學、業界或律政司皆要熟悉國際法律原則及慣例,才可適應新時代。

原文刊於《信報》- 《中港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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