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離任的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祁彥輝,上月在一宗欺詐案聆訊中,以外籍囚犯在本港監獄生活較本地犯人艱難,判案中一名瑞士籍被告上訴得直,獲減刑三個月。祁彥輝的判決,迅即成為下級法院的「金科玉律」,過去一個月,先後有來自馬來西亞、哥倫比亞及中國大陸等地的犯人,以同樣理由獲法院酌量減刑。
祁彥輝法官其後接受傳媒訪問時解釋,他並不是要「一刀切」,即只要是外籍犯人便獲減刑。祁彥輝強調,法官應視乎犯人的個別情況作決,如文化語言差異、是否適應膳食,以及親友探監有沒有困難等。
然而,如何評估囚犯的困苦程度,以及超越什麽程度才獲減刑,這些都是不易解答問題,亦難有客觀準則。正如部分學者指出,減刑指引可能造成司法體系混亂,引發沒完沒了的爭論。
優待不能解決問題
事實上,祁彥輝的判例在司法界亦引起爭議。區域法院法官黃永輝審理一宗涉及兩名內地人蛇案件時便明言,其良知認為外籍囚犯不應獲得減刑優待,然而,作為下級法庭法官,他不得不遵從上訴庭的判例。
黃永輝又引述《牛津字典》,指兩名來自中國大陸的犯人,對香港來說亦是「外來者」,符合「外國人」(Foreigner)的定義。內地人與外籍人士一樣,較難適應本地膳食,親友探監亦有困難;加上不少港人歧視國內同胞,稱他們為「阿燦」、「大圈」,令內地囚犯處境更難。黃永輝因此判兩人各獲減刑兩個月。
非本地犯人無法適應監獄生活,是否足以構成減刑理據?事實上,犯人接受囚禁,正是要為自己的所作所為付出代價。鐵窗生涯缺乏人身自由,無論對本地或非本地囚犯,皆是難以適應。試想想若一名富商犯事入獄,其平日「大魚大肉」,面對監獄的「清茶淡飯」自然吃不下,難道他可以無法適應為理由,獲得減刑優待嗎?
囚犯在擠迫環境下共同生活,出現歧視內地及外籍人士的情況絕不奇怪。然而,要有效化解種族矛盾及衝突,應從加強監獄管理著手,如公正處理囚犯之間糾紛,將受到歧視或暴力威脅的犯人調倉,以及將滋事分子單獨囚禁等。優待外籍或大陸犯人,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激發本地囚犯不滿情緒,增加監獄戾氣。
接收國家必須承認有關控罪
要改善非本地囚犯處境,另一個有效做法是將其遣送回所屬國家服刑。現在港府與多個國家及地區簽訂移交犯人協議,包括美國、英國及泰國等,若囚犯本身願意,可以申請返回其所屬國家的監獄服刑;此外,特區政府亦可根據《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與部分未有簽訂協議的國家達成交換犯人安排。
至於內地犯人,特區政府應盡快與中央當局達成類似協議,令在港被判罪的內地犯人,可以返回「家鄉」的監獄服刑。
交換囚犯安排需時,並不適用於刑期較短人士;此外法例亦規定,接收犯人的國家必須同時承認有關控罪。因此,部分非本地囚犯未必可申請返原居地服刑,不適應監獄生活的情況仍然存在。然而,我認為這並沒有什麽不公平之處,他們既然在香港犯案,在港被定罪及服刑是合情合理的事。難道還要給他們優待,引誘外地人來港犯事不成?
原文刊於《信報》- 《中港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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