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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s / 六月 2001

剖析版權法的爭議


Posted by Audrey Eu on 20 六月 2001 / 0 Comment



大文豪馬克吐溫曾經說過:「對上帝而言,只有一件事是不可能做到的,那就是找尋地球上版權法的道理所在。」版權法被稱為「律師的法律」(Lawyer’s Law),其複雜程度可想而知。

目前,版權持有人享有民事及刑事兩方面保障。民事方面,版權持有人可以向侵權者追討金錢損失;刑事方面,他們可以提供證據,協助政府檢控違例者。

今年四月一日生效的版權修訂條例,並沒有改動有關民事保障部分,卻大大擴闊了刑事責任的範圍。四月一日前,只有販賣盜版商品的人士要負刑事責任,隨著新法例於立法會通過,擁有盜版商品者亦可能犯法。

立例過程未有充足諮詢

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一九九三年就版權法修訂提建議時,曾反對將版權刑責伸延至用家,及後電腦軟件及影音產品的盜版行為猖獗,令執法機關疲於奔命,政府最終決定向用家開刀。

不幸的是,這次立例過程倉卒,政府未有作充足諮詢,結果新例被指責為擾民之法。新法例同樣適用於複印報章或印刷品,政府卻未有推出適當的配套措施,便利市民就影印報章或印刷品獲取授權;新例亦沒有提供足夠及清晰的辯解理由,容許市民在合理情況下,影印少量的版權作品,方便教學、業務或資訊流通用途。

為了平息各方不滿,政府急急推出救亡措施,提出凍法草案,凍結部分四月一日生效的新例:在非牟利的情況下,擁有複製品可免受刑事檢控,直至明年中,讓政府有足夠時間再作檢討。不過,電腦軟件、電影、電視劇及影音碟等四類商品則不在凍結之列,市民擁有些盜版商品仍屬違法。

據政府方面解釋,這四類商品盜版情況猖獗,不針對用家不足以打擊盜版活動。此外,政府早在一九九九年曾諮詢公眾,市民亦普遍支持將這幾類商品的盜版刑責伸延至用家。

立法會剛完成審議凍法草案,並將於六月二十日的大會恢復二讀辯論。經過多個星期的努力,政府接納議員多項建議,兩者分歧大幅收窄。政府將四月一日生效的新例刑責再收窄一點,與英國方面看齊,刪除了「在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這些含糊不清的條文。草案又容許用家在外地購買水貨自用。

個別議員嘗試就凍法草案提出修訂,包括:一、自由黨建議容許業界引入水貨,減低電腦軟件價格;二、代表影視界的霍震霆建議,非電視劇作品跟電視劇一樣,皆不在凍法之列;三、吳靄儀建議全面凍結新法。

政府必須全面檢討

就第一項修訂,議員皆支持建議,只可惜有關內容並不屬於草案範圍,礙於法律程序未必能提出這樣的修訂。有關霍震霆的修訂,據政府及業界提供的資料,非電視劇作品盜版情況並不嚴重,毋須立即立例,將刑責伸延至用家。

至於吳靄儀的修訂是便捷的做法,有一定吸引力。不過,既然政府與議員之間分歧已收窄,而部分商品盜版問題確實嚴重,需要刑法輔助,全面凍結新法,等於將過去努力全部抹煞,未必是最好的做法。

總括而言,凍法草案已大大改善了四月一日生效的新例,希望可以盡早獲得通過,結束目前的混亂情況。接著下來,政府必須作出全面檢討,在明年中推出一套更完善的版權法。

原文刊於《信報》- 《中港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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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賭博條例看人治與法治的分別


Posted by Audrey Eu on 19 六月 2001 / 0 Comment



過去幾年離岸賭博活動愈來愈猖獗,參與賭博的人數也愈來愈多。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二○○○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禁制離岸賭博活動。本來立法有助遏止賭風,不失為一件好事,但萬萬不能為了倉卒立法而漠視一些法治的基本原則。

《二○○○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第十六條 E款建議,任何人「推廣」或「便利」收受賭注,即屬違法。不過,法例並無清楚界定「推廣」或「便利」的定義。據政府官員解釋,他們不想將法例寫得太「死」,若具體說明哪些行為屬於「推廣」或「便利」收受賭注,不法之徒很容易想出對策,透過其他法例未有訂明的手法,推廣或便利賭博活動。

政府寧枉毋縱態度要不得

政府這種「寧枉毋縱」的態度實在要不得,亦違反法治原則。刑事法例必須清楚界定犯罪行為,這不是法律「生」、「死」的問題。試想想在缺乏清晰定義下,很多商業活動都可被視為「推廣」或「便利」賭博行為:報章轉載體育賽事賠率、互聯網經營商提供賭波網站的連結、印刷商印製有賭博公司網址的海報、甚至信用卡公司處理賭博賬項等。

雖然政府極力解釋,十六條 E只是針對知情人士,不過這只是犯罪意圖問題,對於界定犯罪行為毫無幫助。事實上,上述行為確有助「推廣」或「便利」收受賭注;有關人士從事這些活動時,若有理由相信其行為與某賭博公司生意有關連,已可能墮入法網。

定義寬闊才可阻嚇?

此外,政府官員亦強調,只有定義寬闊的法例才具阻嚇作用,市民毋須過分擔心,因為所有起訴都必須得到律政司的同意。聽到這樣的解釋,我不禁搖頭嘆息,這正是「法治」及「人治」的分別!法律不是用來「嚇」人的,絕對不能模糊籠統,讓政府有較大的空間及彈性作選擇性執法,這樣做只會斷送了香港優良的法治傳統。

除了條文定義過寬外,另一值得關注的問題是,草案涉及境外管轄權的問題。條例草案不單針對港人參與離岸賭博活動,境外的賭博公司(無論在當地是否合法),亦被視為觸犯香港法律。管轄權膨脹至境外,實際執法明顯有困難,政府是否只是紙上談兵?

在審議草案期間,議員多次質詢政府官員,若有經營離岸賭博公司的負責人來港,執法機關會否拘捕他們?惟政府一直不置可否。議員亦追問政府,條例通過後將採取什麼措施禁止網上賭博活動。凡此種種,都是一個負責任的草案委員會應考慮的問題。

執法困難紙上談兵?

由於條例草案內容欠妥善,立法會未必能趕及於七月休會前通過修例,審議程序極可能於下一個立法年度重新開始。香港賽馬會與部分市民或抱怨,立法會審議法例速度緩慢,未能及時解決離岸賭博問題。其實,草案委員會每次開會時皆有討論以上的問題,期望盡快通過一條妥善與合符法治精神的賭博條例,我亦希望政府與議員就法例條文是否需要釐清的分歧,盡快得到解決。

原文刊於《明報》- 《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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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錢財不要人才的動議


Posted by Audrey Eu on 02 六月 2001 / 0 Comment



立法會日前辯論自由黨主席田北俊提出「吸納內地人民來港投資及消費」的動議,立法會法律界代表吳靄儀就此提出了修正案,認為吸納內地人士不應局限於金錢上的投資,更應顧及學術文化的交流。吳靄儀的修正案在舉手投票時,沒有人投以反對票,按理吳議員的修正案應已通過;但田北俊卻要求記名投票,在記名投票中,兩個分組均需要超過半數出席議員支持,才可以獲得通過,故投以棄權或反對,效果都是一樣。吳議員的動議正是在功能團體分組點票中,因自由黨與民建聯的「棄權」,未能獲該組過半數出席議員的支持而被否決。

只是經濟掛帥的取態

其實,自由黨若真的對吳靄儀的修正案沒有意見,不反對亦不支持,只要在舉手投票時不舉手便可,何以仍要求記名投票呢?這不是以棄權為名,反對為實嗎?

自由黨的張宇人在辯論中說,自由黨建議讓內地合資格人士投資移居香港及吸引高收入的內地人來港消費,並非「見錢開眼」或「勢利」,但同時他又不忘告訢香港人這些內地人不會加重香港在綜援、公屋需求的負擔,他們多會選擇私校、私家醫院,更以「蚊脾同牛脾」作比較。前言與後語,用心顯然可見。

這種純以經濟掛帥的取態,眼光實過於短淺狹窄。終審法院在這個星期正在審理五千名港人內地所生子女爭取居港權案件,這五千人與田北俊議員提出要吸納來港的內地人不同之處,只是有錢與無錢的分別;但是無錢不代表他們沒有其他方面的才華,不代表他們無法貢獻香港。今天香港不少的富豪,不少的成功人士都是昔日從內地來港的難民,有誰敢說,今天爭取居港權的內地人士不能成為明日的富豪,明日的成功人物呢?

要互相了解彼此包容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有關辯論的發言時提出要檢討入境政策,就必須先檢討人口政策,正是因為香港需要的不僅是資金,不同行業的人才亦十分重要,只容許具投資能力的內地人士來港,不一定會為香港帶來最大的益處。

回歸後,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民主派經常被批評只談兩制,不理一國。但如果事事以經濟掛帥,只顧窺伺內地龐大的經濟巿場,又何嘗不是只顧香港利益。要能令中港兩地均有良好發展,就必須讓兩地彼此了解及包容對方的思想文化,互相扶持。

應以中港兩地整體利益為重

在過去五十多年裏,中國與香港的居民接受著截然不同的教育,思想文化有很大的距離。在中英聯合聲明中寫明香港在回歸後必須實行「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目的正是讓兩地有一段時間彼此適應,互相融和。令香港人明白中國已是一個較從前開明、自由的國家;亦同時使內地人明白港人對民主法治人權的渴求,並非一件會顛覆國家的事。要能達致這個目標,必須如吳靄儀所提出的加強兩地學術及文化交流。

內地近十年來的學術發展迅速,人才輩出,增加兩地的學術交流,可以對香港有新的啟發,其中的好處必定不止於經濟上。所以我們必須將眼光擴闊一點,以中港兩地的整體利益為重。

原文刊於《信報》- 《中港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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